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鉅亨網新聞中心第三十四條第2款1.法律事件之當事人、法院名稱、處分機關及相關文書案號:原告: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:台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院名稱: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訴訟案號:104年度重訴字第117號2.事實發生日:104/08/133.發生原委(含爭訟標的):(1)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國泰人壽」)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 全部甲種特別股,主張本公司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,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;及國泰世華商業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「國泰世華」)請求本公司收回其所持有全部甲種及 丙一種特別股,主張本公司應給付549,730,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(2)於訴訟進行中,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減縮訴訟聲明,減縮後之聲明主要內容為: 被告應給付國泰人壽12,876,712元;被告應給付國泰世華7,078,715元。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。4.處理過程:國泰人壽及國泰世華減縮之部分為原請求之股本金額,視為訴訟撤回,本公司將續行辦理訴訟程序。5.對公司財務業務影響及預估影響金額:倘法院判決本公司敗訴確定,其影響金額如原告前所請求數額。至於是否影響其他特別股股東之請求及本公司之財務業務情形,未來將視法院確定判決之理由內容再為研析。6.因應措施及改善情形:無。7.其他應敘明事項: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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